菲律宾菲傲网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601236.SH)开展债券买卖业务业务存在信息体系化监控不到位,公司风控体系未设置关联买卖业务额度风控阈值,资管业务通过手工台账审核回购利率偏离情况;债券投资买卖业务职员薪酬递延制度不切合羁系要求;债券买卖业务询价活动留痕不到位三宗违法违规举动。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措施》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买卖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划定,反应出红塔证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的划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红塔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羁系措施。 相干法例: 《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审慎谋划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同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互助谋划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谋划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措施》第三条划定:证券基金谋划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笼罩全部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事情职员,贯串决议、执行、监视、反馈等各个环节。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买卖业务的通知〉》第二条划定:参与者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羁系部门)有关划定,增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买卖业务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买卖业务业务性子、范围和庞大水平,建立贯串全环节、笼罩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能手段,审慎设置范围、授信、杠杆率、代价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买卖业务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种前台业务相互断绝,在资产、职员、体系、制度等方面建立有用防火墙,且不得以职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情势放松管理、实行过分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政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买卖业务情况,增强对债券买卖业务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亭设置应相互分散,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职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亭兼任或混淆操作。 (五)金融羁系部门另有划定的,根据从严尺度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明你公司开展债券买卖业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体系化监控不到位,公司风控体系未设置关联买卖业务额度风控阈值,资管业务通过手工台账审核回购利率偏离情况;二是债券投资买卖业务职员薪酬递延制度不切合羁系要求;三是债券买卖业务询价活动留痕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措施》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买卖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划定,反应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的划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羁系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用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切实提升风控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视管理措施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视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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