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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商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021-04-15 发布于 赛维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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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津银罚〔2021〕2号)显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天津农商行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时任天津农商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龚晓东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天津农商行的前身是天津农村信用社,2010年6月正式改制挂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83.65亿元。

  根据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9月30日,天津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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